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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1-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英文名:Zhejiang sheng Haidressing&Beau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SH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是经浙江省商务厅批准和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美发美容综合素质,加强行业联络,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开拓和振兴美发美容事业,促进全省美发美容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的领导,同时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杭州天目山路7号东海宾馆一号楼6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有关美发美容业的调研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会员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家间理论研讨,举办各种形式的展销会、博览会、演示和表演会等,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名师、大师的评审;举办行业的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技术推广和成果发布;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建立专家委员会。
(五)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并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有关资料(情况),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七)承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八)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中进行督促检查和参与行业管理。
(九)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和决定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过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政府相关部门补助收入;
(三)会员单位及社会赞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省民政厅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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