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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处罚条例大全五
发布日期:2012-12-04

 

发廊处罚条例五:接待类

1、下错水牌的、开错单的、叫错号的,处5—10元罚款。

2、对区域秩序、卫生、环境、空调、灯光、音响、排气扇、安排失职的、监控不力的,扣5—20元。

3、对顾客休息处的布置、卫生、服务不周的,处罚5—20元。

4、安排不当、招呼不周,令客人不满的,处罚5—20元。

5、上班时开小差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环忽职守的,处10—50元罚款。

6、隐瞒顾客投诉不上报的,串通小工对洗头时间、洗面时间、服务质量、偷工减料的处10—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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