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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处罚条例大全七
发布日期:2012-12-04

 

发廊处罚条例七:学员、技师类

1、不听从师傅安排的,不按规程操作的,处5—20元罚款。

2、自作主张导致制作品质不理想的。令客人不满意的,情节轻微的处5—2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客人不结帐的,负帐单30%—70%责任,并罚20元。因操作不当导致客人衣物受损,身体受损,负全部责任,由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同客人协商解决。

3、挑客、拒客、抢客的,处50—100元罚款。

4、不参加培训、不交功课的,不参加考核,不接受训练的,给予辞退,所交一切费用,不返还。

5、住宿费、伙食费、实习费一次交清后,任何时候,不管任何理由,自动退学的,一切所交费用不退还。

6、三次或三次以上警告,或有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一次,给予辞退,不作任何补偿及所交费用和保证金不退还。

以上扣罚原则第一次违反按实际情况处理,第二次违反按规定2倍处理,第三次违反按规定3倍处理,属黄色警告,三次以上属红色警告,已列入除名行列。请各位同事注意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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