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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监局发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25

8月15日,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获悉,为了加强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其中拟规定厂家在申请备案时,应申报包括原料带入风险物质的情况。

 

意见稿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建立备案制度和开展工作。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征求意见稿重要规定:

厂家在提交配方资料时,除了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含量等基本要求外,如果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还应提交来源、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另外,如果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征求意见稿称,应申报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名称(包括原料中带入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相关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植物来源的原料还应提交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等污染物或提取加工过程中带入的杂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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